黑龙江省海林市生态农业开发区总体规划
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中共海林市委 海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工业立市的若干意见
海发[2005]10号(2005年2月18日)
为进一步调动域内外企业积极性,加快项目建设,促进企业发展,推进工业立市,实现经济振兴,制定本意见。
一、土地政策
(一)新建工业企业(不含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1000至2000万元,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分成部分50%的比例,由市财政无偿投入等额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按100%的比例无偿投入;年销售收入实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100%的比例无偿投入。
(二)盘活、改制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至500万元,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分成部分50%的比例,由市财政无偿投入等额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按100%的比例无偿投入。
(三)入驻黑龙江海林生态农业开发区的企业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入区企业年实现税收50-100万元的,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10-30%的比例,由开发区无偿投入等额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年实现税收100-500万元的,按30-50%的比例无偿投入;年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100%的比例无偿投入。开发区无偿投入资金自企业税收达到相应额度后,分二年投完,每年一次性投入50%。
二、税收政策
(四)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其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五年全额投入企业,后五年50%投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十年全额投入企业。
(五)入驻黑龙江海林生态农业开发区的企业,其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等额投入企业十年;按流转税地方分成部分的10%等额奖给企业法定代表人三年。
(六)坚持"存量不变、增量共享、变量多让"的原则,对驻市单位引进、盘活工业企业的,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50%返还。
(七)对域外企业在海林登记纳税的,按不低于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50%给予奖励。
(八)乡(镇)、村或社区引进的企业,按税收地方分成部分不低于50%给予分成或奖励。
三、规范收费
(九)全市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罚没款的收缴标准原则上一律按下限执行。
(十)新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期间免收本级政府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企业重组或组建企业集团时,所需办理的土地、房产变更等各项手续只收工本费。
(十二)各企业服务中心协议服务单位涉企收费要实行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额度计划"一单清",经企业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实施。收费、罚没单据必须经企业服务中心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送达。对擅自入企收缴规费及罚没款的,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当事人及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四、资金筹措
(十三)充分发挥担保公司和贷款贴息的导向作用,为企业协调贷款支持。
(十四)被政府评为诚信企业的,市政府将积极协调金融部门,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信贷资金,并对新增部分按照贷款额度的0.5-1%给予金融部门奖励。
(十五)积极扶持有条件的企业上市,对上市企业奖励200万元。
(十六)支持企业挂靠联合到资本市场融资,鼓励采取资本重组、企业并购、股份合作等方式获取所需资金。
(十七)各有关部门积极帮助企业向上争取项目贷款贴息、新产品开发等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
五、科技进步
(十八)对购买科技成果的企业,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市政府从该成果前两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出资,对企业的技术转让费给予10-30%的一次性奖励;对发明和申报专利的企业,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市政府从该成果前两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出资,对企业前期支付费用给予10-30%的一次性奖励。
六、品牌打造
(十九)优势企业允许其他企业共同使用地方特色品牌和优势品牌,按被拉动企业前两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10%给予优势企业奖励。企业、个人已注册的地方特色品牌转让给其他企业,按受让企业前两年该品牌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10%给予出让方奖励。
(二十)通过组建企业集团,发挥品牌效应拉动地方经济增长,按集团成员企业前两年该品牌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10%给予龙头企业奖励。
(二十一)地方企业靠挂域外企业省级以上名牌,实行联牌经营,拓宽市场增加效益的,按前两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地方企业奖励。
(二十二)企业打造地方特色品牌,单产品销售收入自达到亿元后,按前两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十三)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十四)对引进省级或国家级名牌并实现税收超百万的单位或个人,按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标准分别上浮20%、40%予以加奖。
七、人才引进及培训
(二十五)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在海林工作一年以上的博士、硕士,政府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十六)鼓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学习深造,凡企业法定代表人继续学习深造,新获得正规院校毕业、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的,给予5000元奖励;新获得硕士学位的,给予3万元奖励;新获得博士学位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十七)政府组织的企业家培训、企业人才培训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八、提高企业经营者社会地位
(二十八)组织开展"经济人物"、"诚信企业"和"十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选活动。被评为经济人物和十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可聘为市政府经济顾问;享受副县级阅文、参会待遇;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限期办结并给予答复;对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组织一次免费体检,并不定期地组织外出考察或疗养。
(二十九)对投资大、纳税额度高、安置就业人数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有关条件可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人选,或聘为市政府经济顾问,积极创造条件让他们参政议政。
九、服务环境
(三十)实行领办、代办制度。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代办、领办企业建设及生产经营所需解决的事项。
(三十一)实行选派联络员制度。向企业服务中心协议企业选派联络员,强化政府与企业联系。
(三十二)实行月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企业厂长、经理沟通协调会议,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三)实行一次会协调制度。对于企业存在的涉及多个部门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一次会议协调解决。
(三十四)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企业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及事宜,相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给予办结和答复。
十、附则
(三十五)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对本意见提出的奖项由受益单位按受益比例出资奖励。
(三十六)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此件发至乡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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