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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建 (构)筑物设防水位技术处理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
关于加强建(构)筑物设防水位技术处理的通知
(97)京勘设管字第13号 1997年7月30日

各勘察设计单位:

    近年来随着首都城市建设的发展,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的涌现,基础埋置越来越深,同时,作为车库等功能的广场式建筑的纯地下部分、裙房或相对独立的地下构筑物(如下沉式广场等)也越来越多,建筑防水设计与建筑结构的抗浮设计问题显得十分重要。这就使地下水对工程建设的影响日益突出。只有搞清地下水贮存状态及其变化规律,才能既保证建(构)筑物的安全,又为国家节省投资。

    1996年我处下发专门文件《关于对已建、在建的重要建(构)筑物进行设防水位设计复核的通知》(<96>京勘设管字第12号)以后,许多设计单位与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联系并进行了设防水位的复核,解决了一些地下水对工程影响的问题,为国家节省大量投资。在此基础上,要求各勘察设计单位做到:

    1、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建设开发、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要加强地下水对工程建设影响的认识,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要对地下水的问题认真研究,不可掉以轻心。

    2、各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JB01-501-92)中的4.1.2条规定。勘察单位在勘察报告中要按照规范要求堤供场区历年最高水位和近3-5年的最高地下水位;设计单位要根据勘察资料,针对工程情况,合理确定建筑防水和结构抗浮的设防水位。凡在拟建工程中缺乏相关地下水位资料的单位,可到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进行查询。 3、凡遇建(构)筑物基础埋深较大,上部结构较轻,浮力较大的工程应做专门水文地质咨询,必要时可在咨询成果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召请管理部门及有关水文、结构及岩土等方面专家共同论证,确定建(构)筑物的设防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使设计做到经济、安全。

    本通知下达后,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将组织力量,加强监督管埋,并希望各单位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我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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